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美美選任辯護人陳錦昇律師
鄭伊鈞律師被告 陳張富 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6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