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綾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綾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綾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張綾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0年11月4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25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嗣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6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㈢本院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本
院卷第219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4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3為轉讓禁藥,附表編號2為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綾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年2月(9次)②有期徒刑2年6月(7次)③有期徒刑2年10月(4次)④有期徒刑3年2月(2次)⑤有期徒刑3年8月(1次)⑥有期徒刑2年8月(1次)⑦有期徒刑1年9月(1次)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9/04/28~109/09/01108/11/14109/08/2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30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531號等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3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判決日期110/08/31111/03/29111/04/1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80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確定日期110/11/04111/04/28111/05/12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是備註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994號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69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86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年9月(3次)②有期徒刑2年(2次)③有期徒刑2年10月(1次)犯罪日期109/04/08~109/08/2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9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日期111/12/2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確定日期112/03/22得否易科罰金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⑴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9號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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