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坤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一聲明異議狀影本及附件二本院訊問筆錄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陳稱: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針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認刑度過重等語,可知其並非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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