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彩茹
葉彬諺 葉冠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彬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冠宏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