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甲○○
      王慧君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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