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梓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魏梓濠於民國108年4月6日凌晨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9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作煞停之準備,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 楊淑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魏梓濠所駕駛上開車輛前,詎魏梓濠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追撞楊淑真騎乘之上揭機車,致楊淑真人車倒地,受有創傷後硬腦膜下出血、左額葉頭皮挫傷、左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楊淑真告訴被告魏梓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楊淑真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