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9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陳桂慶(原名陳唯滏)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陳和衍 (原名 陳淑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期間

利率

1,040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周年利率1.65%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0.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周年利率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2.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2,279元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周年利率1.65%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周年利率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0.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2.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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