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宥均 即 林玉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7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