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宥均林玉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7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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