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玟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項鍊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玟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474號為緩起訴處分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商標項鍊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4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該案查扣之項鍊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該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