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債權人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卉妤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