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陳沅昊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素良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