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4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使用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告 徐宏漾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07年5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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