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2號

聲請人粵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錦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

  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擁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以供審核。惟查

  聲請人因己意交付支票於他人,與遺失、被竊等非因己意而

  喪失支票之法定原因不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規定

  不符,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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