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3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英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英杰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英杰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