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吊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陳蘇 即勝暉 起重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劉美雲
鄭家華 被告 長盛土 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黃思菁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吊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6萬6,688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7,731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6,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合夥組織,黃思菁為負責人,另名合夥人為 蔡瓊儀 )於民國102年7月1日起,向原告租用吊卡車(含吊卡車及操作人員),委託原告施作位於高鐵彰化站興建工程之吊運工作,吊運款按20噸吊卡車每小時新台幣(下同)1,000元、15噸吊卡車每小時875元計算。惟自同年10月26日起,被告陸續遲付吊運費用,計至103年3月31日止,共積欠吊運款166萬8,688元不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等情,依前開吊運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168萬8,688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告起訴時請求金額188萬8,688元,因被告清償其中20萬元,於10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時減縮)。
二、被告則以:原告據以請求吊運款之簽收單,其中無人簽收、非被告人員簽收或其工作內容空白者共15張,此部分不能證明原告有實際從事吊運工作,應不得請求。蓋原告最初係受 東元世誠 聯合承攬工務所委託,至高鐵彰化站興建工程進行吊運工程,其請求之吊運款是否包括該部分工程非無疑義,其簽收單工作內容空白者,更難證明各該次係承作被告委託之吊運工作。又兩造間前開吊運契約,其性質不論係租賃或承攬,原告均應證明雙方已約定吊運款之計價方式。被告之板模吊運工程,另有委託較原告之吊卡車噸數更重之訴外人松寶技術起重行在前開高鐵站工區內吊運,其計價方式係以月租18萬元計算,原告以20噸吊卡車每小時1,000元、15噸吊卡車每小時875元計算吊運款,高於市場行情,自無可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合夥,黃思菁為負責人,另名合夥人為蔡瓊儀)自102年7月1日起,向伊租用吊卡車(並含操作人員),委託 伊施 作位於高鐵彰化站興建工程之吊運工作,嗣於同年10月26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陸續積欠吊運款之事實,有所提統一發票、103年4月7日催討吊運款函及103年4月22日存證信函、應收帳款彙總表、簽收單等影本及彰化縣政府103年5月12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所附商業登記抄本在卷為證。被告亦承認委請原告施作前開工程之吊運工作,現有部分款項尚未支付,對於原告所提簽收單(除以下有爭議之15張除外)記載之吊運時間及數量,並自認無訛。
但抗辯原告其中簽收單有15張或無人簽收、或非被告人員簽收、或工作內容空白,該部分款項不得請求,且原告主張之計價方式高於市場行情,其應證明兩造就計價方式已達成合意等語。經查,前開有爭議之簽收單15張,均為20噸吊卡車,合計吊運時數為122小時(按每小時1,000元計算,其吊運費為122,000元),原告為能盡速收取吊運款,已表示就該分簽收單不聲請調查證據,同意扣除該有爭議部分之款項,此部分自應不予准許。惟有關吊運費用之計價方式,被告自委請被告吊運以來,已有數個月按20噸吊卡車每小時1,000元、15噸吊卡車每小時875元計算並支付吊運費,足證兩造確有以此方式計算吊運費用之約定,否則被告豈有長達數月毫無異議之理。原告謂被告在給付數個月的吊運費後,才要改成包月及自動寄折讓單,伊並未承認,洵非無據。至於被告所提其與訴外人松寶技術起重行之吊運費按每月18萬元計價,僅在渠等間有契約之效力,原告並不受拘束。被告謂原告計價方式高於市場行情,不論是否屬實,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吊運款,扣除前開有爭議之款項122,000元後,為156萬6,688元,洵堪認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吊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揭吊運款及其利息,在156萬6,6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範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於減縮聲明後應繳裁判費17,731元,併依法命由兩造分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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