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債權人 王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武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因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中記載「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王美玉、 張朝民 、 張朝貴 及 張香香 等四人」,如張朝民、張朝貴及張香香亦為債權人,請補列其為債權人, 陳明 文件送達處所並簽名蓋章。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張基庭 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