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朱秀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921元,專案補償款22,132元,共計新臺幣42,05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