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5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昱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341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342號、113年度偵字第31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昱旻附表編號1、3-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另附表編號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獲得報酬欄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昱旻於民國112年11月下旬間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市刑大」、「三上悠亞」、「 柯文哲 」等人所屬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知悉一般人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提款,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所提領者極可能為詐欺犯罪所得,且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等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竟與詐欺集團人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14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編號1-14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至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14所示之時間匯入所示之金額至人頭帳戶內。劉昱旻隨依「市刑大」指示持以由不詳集團成員所交付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各領得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並從中抽取領款金額2%之報酬後,即將所餘詐欺贓款轉交予同一集團成員以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事後經列為警示帳戶,劉昱旻因而未及提領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騙款項而洗錢未遂。嗣因附表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劉昱旻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附件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該次修正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本案洗錢行為,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即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及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所定標準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前、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之上限均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關於洗錢罪之部分被告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3-1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詐欺款已匯至人頭帳戶,於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下,然未及提領)。
㈢、被告與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本案就同一告訴人雖有多次提領等行為,然侵害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附表編號1-14所為,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正值年輕,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參與詐欺犯行以圖謀不法所得,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非屬對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併兼衡被告之行為分擔及被告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所生危害輕重(附表編號2洗錢罪部分屬未遂)、於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罪類型相同,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尚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供稱報酬為成功領款金額之2%,本院認定詳如附表獲得報酬欄,此部分當屬其犯罪所得,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6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獲得報酬
(新臺幣)
1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假冒為「WORLDGYM」健身俱樂部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陳麒翔,並對其謊稱:因輸入錯誤導致訂購商品,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訂購 云云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09日16時18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12月09日16時27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購物中心臺南生產店
(共提領99,000元
)
1,980元
112年12月09日16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9日16時22分許匯款49,986元
112年12月09日16時30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9日16時31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9日16時32分許提領19,000元
2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假冒為「WORLDGYM」健身俱樂部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陳彥丞,並對其謊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會員升級扣款云云
112年12月09日18時11分許匯款5,961元
未成功提領
無
3
徐 蔡素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去電聯繫 徐蔡素梅 ,並對其謊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會員繳費設定云云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09日17時52分許匯款29,985元
112年12月09日17時55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崇德門市
(共提領30,000元
)
600元
112年12月09日17時56分許提領10,000元
4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假冒為臉書用戶買家、超商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向林瑞靜謊稱:須依指示匯款完成帳戶驗證,方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2年12月09日18時33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12月09日18時41分許提領5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德高厝郵局
1,000元
5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假冒為臉書用戶買家、超商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向李慧貞謊稱:須依指示匯款以認證帳戶安全性云云
112年12月09日19時05分許匯款9,999元
112年12月09日19時09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市醫門市
(共提領30,000元
)
600元
112年12月09日19時07分許匯款9,998元
112年12月09日19時09分許匯款9,997元
112年12月09日19時10分許提領10,000元
6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羅淋佳同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向羅淋佳借款3萬元云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26日18時55分許匯款30,000元
112年12月26日19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崇明門市
(共提領100,000元)
2,000元
112年12月26日19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7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周雅玲同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向周雅玲借款2萬元云云
112年12月26日18時57分許匯款20,000元
112年12月26日19時12分許提領10,000元
8
胡竣 幃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臉書用戶買家、超商客服人員向 胡竣幃 謊稱:須依指示進行第3方資訊確認云云
112年12月26日19時16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12月26日19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26日19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26日19時22分許提領10,000元
追加起訴部分
9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假冒為旋轉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銀行客服人員向曾文華謊稱:須依匯款取得銀行驗證碼後,即可正常使用旋轉拍賣網站平台云云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06日21時00分許匯款49,900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05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
灣銀行新營分行
(共提領92,000元
)
1,840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05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04分許匯款11,029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06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07分許提領1,000元
10
詐欺集團成員陸
續假冒為臉書用
戶買家、「TW.Carousell線上客服」向 郭文寳珍 謊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2年12月06日21時33分許匯款30,341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6日21時40分許提領11,000元
11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陸
續假冒為臉書用
戶買家、超商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貝向謝孟辰謊稱:須依指示匯款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2月07日15時54分許匯款49,988元
112年12月07日15時57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飛鳥門市
(共提領100,000元)
2,000元
112年12月07日15時58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15時58分許提領10,000元
113年12月07日16時01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12月07日16時04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16時04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16時05分許提領10,000元
12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
冒為「WORLDGYM
」員工去電聯繫陳盈安,並對其謊稱:須依指示轉帳以協助解除錯誤信用卡刷卡費用云云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07日17時54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12月07日17時58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飛鳥門市
(共提領50,000元
)
1,000元
112年12月07日17時59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17時59分許提領10,000元
112年12月07日18時09分許匯款49,985元
112年12月07日18時24分許提領10,000元
(其餘款項尚未及領出)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善成門市
200元
112年12月07日18時14分許匯款49,985元
13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
冒為「WORLDGYM
」員工去電聯繫龐財友,並對其謊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系統錯誤扣款設定云云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07日19時33分許匯款49,985元
112年12月07日19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善心門市
(共提領51,000元
)
1,020元
112年12月07日19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19時43分許提領11,000元
14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
冒為「WORLDGYM
」員工、郵局客服人員去電聯繫
許志剛,並對其謊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
112年12月07日20時30分許匯款49,987元
112年12月07日20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飛鳥門市
(共提領99,000元
)
1,980元
112年12月07日20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20時32分許匯款49,985元
112年12月07日20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20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
112年12月07日20時36分許提領19,000元
附件
【卷宗目次】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304857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341號偵查卷宗:偵卷
⒊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刑字第1130036299號刑案偵查卷宗:追加警一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342號偵查卷宗:追加偵一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356號偵查卷宗:追加偵二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人證部分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證人陳麒翔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9日18時0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93至95頁
2
證人陳彥丞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9日20時1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17至119頁
3
證人徐蔡素梅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21日17時42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64至266頁
4
證人林瑞靜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9日19時52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49至151頁
5
證人李慧貞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9日20時49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73至175頁
6
證人羅淋佳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26日20時5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339至340頁
7
證人周雅玲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1月06日16時3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319至320頁
8
證人胡竣幃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26日23時2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356至360頁
9
證人曾文華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7日02時09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16至18頁
10
證人郭文寶珍之供述
◎被害人
112年12月07日08時12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41至42頁
11
證人謝孟辰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7日19時30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19至20頁
12
證人陳盈安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7日20時00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23至25頁
13
證人龐財友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7日21時04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9至11頁
14
證人許志剛之供述
◎告訴人
112年12月08日00時09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二卷
第13至17頁
15
證人 洪郁淇 之供述
◎告訴人曾文華女兒
112年12月07日02時43分警詢筆錄
追加警一卷
第19至20頁
貳、書(物)證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人頭帳戶 蘇如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蘇如所申辦
二、陳麒翔於112年12月09日16時18分許轉帳49,987元至上開帳戶
三、陳麒翔於112年12月09日16時22分許轉帳49,986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6時27分許遭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6時29分許遭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6時30分許遭提領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6時31分許遭提領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6時32分許遭提領19,000元
九、陳彥丞於112年12月09日118時11分許轉帳5,961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29頁
2
人頭帳戶 王蘼馭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王蘼馭所申辦
二、徐蔡素梅於112年12月09日17時52分許轉帳2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7時55分許遭提領20,000元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7時56分許遭提領10,000元
五、林瑞靜於112年12月09日18時33分許轉帳49,987元至上開帳戶
六、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8時41分許遭提領50,000元
七、李慧貞於112年12月09日19時05分許轉帳9,999元至上開帳戶
八、李慧貞於112年12月09日19時07分許轉帳9,998元至上開帳戶
九、李慧貞於112年12月09日19時09分許轉帳9,997元至上開帳戶
十、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9時09分許遭提領20,000元
十一、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9日19時10分許遭提領10,000元 】
警卷
第30頁
3
人頭帳戶 陳宗訓 之合庫銀行交易明細
【一、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宗訓所申辦
二、羅淋佳於112年12月26日18時55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周雅玲於112年12月26日18時57分許轉帳20,000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26日19時11分許遭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26日19時12分許遭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26日19時12分許遭提領10,000元
七、胡竣幃於112年12月26日19時16分許轉帳49,987元至上開帳戶
八、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26日19時21分許遭提領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26日19時21分許遭提領2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26日19時22分許遭提領10,000元 】
警卷
第31頁
4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
◎附表編號1
警卷
第37至42頁
5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6張
【非本案被害人】
警卷
第43至45頁
6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2張
◎附表編號3
警卷
第46頁
7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
◎附表編號4
警卷
第47至48頁
8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2張
◎附表編號5
警卷
第49頁
9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
◎附表編號6、7、8
警卷
第50至51頁
10
陳麒翔提出之交易明細2紙
【一、陳麒翔於112年12月09日16時18分許轉帳49,987元至
蘇如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麒翔於112年12月09日16時22分許轉帳49,986元至蘇如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97頁
1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陳麒翔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99至110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陳彥丞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15至116頁
第121至134頁
第143頁
13
陳彥丞提供之交易明細
【陳彥丞於112年12月09日轉帳5,961元至蘇如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143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林瑞靜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53至159頁
第167頁
15
林瑞靜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各1份
【林瑞靜於112年12月09日18時33分許轉帳49,987元至王蘼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164至165頁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李慧貞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177至179頁
第189頁
第193頁
17
李慧貞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警卷
第183至187頁
18
徐蔡素梅提出之交易明細
【徐蔡素梅於112年12月09日17時52分許轉帳29,985元至王蘼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269頁
19
徐蔡素梅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
警卷
第272至275頁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徐蔡素梅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276至315頁
2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周雅玲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21至330頁
第333頁
22
周雅玲提出之交易明細
【周雅玲於112年12月26日轉帳20,000元至陳宗訓合庫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331頁
2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羅淋佳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41至344頁
第347至351頁
24
羅淋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卷
第345至346頁
25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胡竣幃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361至370頁
第374至398頁
26
胡竣幃提出之交易明細
【胡竣幃於113年12月26日19時16分許轉帳49,987元至陳宗訓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371頁
27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曾文華、郭文寶珍)
【一、曾文華於112年12月06日21時00分許匯款49,900元至
人頭帳戶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曾文華於112年12月06日21時04分許匯款11,029元至人頭帳戶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6日21時05分許遭提領2萬元
五、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6日21時05分許遭提領2萬元
六、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6日21時06分許遭提領2萬元
七、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6日21時07分許遭提領1千元
八、郭文寶珍於112年12月06日21時33分許匯款30,341元至人頭帳戶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號帳戶
九、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6日21時39分許遭提領2萬元
十、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6日21時40分許遭提領1萬1千元 】
追加警一卷
第7頁
第13頁
28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3張
【被告於ATM提領告訴人曾文華、被害人郭文寶珍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
追加警一卷
第10頁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曾文華(洪郁淇為其女兒)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23至39頁
3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郭文寶珍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一卷
第44頁
第78至81頁
31
郭文寶珍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追加警一卷
第45至74頁
32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2張
【被告於ATM提領告訴人謝孟辰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
追加警二卷
第29頁
33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2張
【被告於ATM提領告訴人龐財友、許志剛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
追加警二卷
第31頁
34
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2張
【被告於ATM提領告訴人陳盈安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
追加警二卷
第33頁
35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龐財友、許志剛)
【一、龐財友於112年12月07日19時33分許匯款49,985元至
人頭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9時42分許遭提領2萬元
三、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9時42分許遭提領2萬元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9時42分許遭提領1萬1千元
五、許志剛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0分許匯款49,987元至人頭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六、許志剛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2分許匯款49,985元至人頭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七、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3分許遭提領2萬元
八、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3分許遭提領2萬元
九、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4分許遭提領2萬元
十、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4分許遭提領2萬元
十一、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20時36分許遭提領1萬9千元 】
追加警二卷
第51頁
36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謝孟辰)
【一、謝孟辰於113年12月07日15時54分許匯款49,988元至
人頭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5時57分許遭提領2萬元
三、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5時58分許遭提領2萬元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5時58分許遭提領1萬元
五、謝孟辰於113年12月07日16時01分許匯款49,987元至人頭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六、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6時04分許遭提領2萬元
七、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6時04分許遭提領2萬元
八、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6時05分許遭提領1萬元】
追加警二卷
第53頁
37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陳盈安)
【一、陳盈安於112年12月07日17時54分許匯款49,987元至
人頭帳戶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7時58分許遭提領2萬元
三、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7時59分許遭提領2萬元
四、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7時59分許遭提領1萬元
五、陳盈安於112年12月07日18時09分許匯款49,985元至人頭帳戶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六、陳盈安於112年12月07日18時14分許匯款49,985元至人頭帳戶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七、上開帳戶於112年12月07日18時24分許遭提領1萬元】
追加警二卷
第55頁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龐財友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二卷
第57至65頁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許志剛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二卷
第71至93頁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謝孟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二卷
第105至125頁
41
謝孟辰之轉帳交易截圖
【一、謝孟辰於113年12月07日15時54分許匯款49,988元至
人頭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謝孟辰於113年12月07日16時01分許匯款49,987元至人頭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追加警二卷
第129至131頁
42
謝孟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追加警二卷
第131至135頁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陳盈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追加警二卷
第137至141頁
44
陳盈安之轉帳交易截圖
【一、陳盈安於112年12月07日18時09分許匯款49,985元至
人頭帳戶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盈安於112年12月07日18時14分許匯款49,985元至人頭帳戶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追加警二卷
第1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