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嘉雄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章嘉雄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及9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2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
5年2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3月2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