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8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廖燦昌並非原告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廖燦昌為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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