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林俊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泳實業有限公司蔡奉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2張。㈡陳報中泳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
中泳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倘欲請求利息,其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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