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545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卓駿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涂乾 發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95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2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