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蘇元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玖
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肆萬玖仟
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