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宇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宇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579號裁定觀察勒戒,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32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毛重0.3780公克、淨重0.1010公克、驗餘淨重0.100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678號卷第54頁),足認該扣案物(含與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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