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 邱雯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235

1

1000

002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23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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