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3日│98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日│99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99年度訴字第39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6日│99年4月6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54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54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1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5號│99年度訴字第24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5號│99年度訴字第245號││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8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86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