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02號
原告 許家嘉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許家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孫玉美訴訟標的金額為619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