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邱林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要知道對方開庭答辯,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交付民國108年7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與 廖苡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有言詞辯論筆錄暨案卷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陳該庭期之言詞辯論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或敘明有何取得錄音光碟合理正當性之具體事由,或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參以法庭活動內容均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主,聲請人如為瞭解對造答辯情形,自得依法聲請閱卷即可完足需求,核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四、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林于人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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