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呂昀霖 法定代理人 陳美卿 相對人 呂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而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元,依法應徵收聲請費貳仟元,而扣抵聲請人前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聲請人尚應補繳納聲請費壹仟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