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榮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榮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紀榮桓因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清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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