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281號

原告 宋子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維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維仁之可受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