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281號
原告 宋子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維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維仁之可受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281號
原告 宋子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維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維仁之可受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