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五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本院裁定令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助其得於盡早回歸正常家庭生活,竟不知珍惜,惟念其犯罪手段平和、情節尚非重大及犯後猶飾詞卸責,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