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39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鵬宇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陳鵬宇對前開借款僅繳民國103年8月15日起即未履行,依上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246,81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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