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債權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債務人勝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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