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羅憲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信用卡使用,並約定逾期繳款者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96年6月至97年10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36,759元,但於101年9月2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3,336元,以上共計40,095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