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陳麗娟 相對人 洪焌哲 即寶升企業社
主文民國113年10月25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如調解方案)第1項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3年8月1日至9月13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8,600元及加班費750元共計新臺幣2萬9,35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且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事項,並未依約履行,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彰化縣政府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帳戶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5頁),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盈萩附件: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