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仲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仲衡於民國103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2,068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65,550元正未給付,其中64,234元為本金;71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仲衡於民國103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80,391元正未給付,其中78,812元為本金;87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仲衡於民國10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110,778元正未給付,其中108,864元為本金;1,21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仲衡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累計990,544元正未給付,其中978,874元為本金;10,97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仲衡│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64234││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鄭仲衡│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78812││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鄭仲衡│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108864││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鄭仲衡│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978874││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