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85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晟安機械工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