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覺淑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北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能禮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萍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玖萬壹仟零陸拾參元捌角捌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