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昌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龍鴻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430號返還委任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7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58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