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原名 周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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