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2號附民原告 賴銘晨 附民被告 吳上誼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銘晨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業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上午10時16分許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佐,而原告賴銘晨係於同日上午11時28分許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時刻章在卷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則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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