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 選複代理人 劉衡毓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俊佑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林謙 已歿,如欲就其繼承人追償,請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債務人。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林謙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俊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女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