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林○哲被告 陳辛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9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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