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漢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漢城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02號、109年度戒毒偵字第91、92、9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8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隨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上開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前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剩餘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8至47頁),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02號、109年度戒毒偵字第91、92、93、94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執聲字卷第7至10頁)。是被告之違法行為地在本院轄區,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四、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被告執行強制戒治滿6個月,經評定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9年10月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02號、109年度戒毒偵字第91、92、
9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確分
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40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53至55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包裝袋、附表編號8所示香菸,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毒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前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剩餘之物等情,已如前述。綜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1.7065公克驗餘淨重:1.6915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401號鑑驗書。⒉108年度安保字第1433號。2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3.4528公克驗餘淨重:3.4313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3.4679公克驗餘淨重:3.4548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2.2785公克驗餘淨重:2.2661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0183公克驗餘淨重:0.0043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401號鑑驗書。⒉108年度毒保字第517號。6白色塊狀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1.0416公克驗餘淨重:1.0114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5558公克驗餘淨重:0.5479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香菸1支(聲請書誤載為1包)驗前淨重:0.7996公克驗餘淨重:0.7891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401號鑑驗書。⒉108年度保管字第5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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