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號抗告人 黃敬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翎娟 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