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請人 徐清漢

追加聲請人 李承樺

蔡秀瑛

紀豪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銘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追加聲請人李承樺、蔡秀瑛及紀豪澧提出本件聲請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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