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請人 徐清漢
追加聲請人 李承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銘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追加聲請人李承樺、蔡秀瑛及紀豪澧提出本件聲請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請人 徐清漢
追加聲請人 李承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銘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追加聲請人李承樺、蔡秀瑛及紀豪澧提出本件聲請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