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

原告 張貴玲

被告 郭褣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褣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張貴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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