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4號、111年度偵字第161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字第130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文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文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離開。嗣經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察覺失竊,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江文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告發人 藍淑惠 、告訴代理人 謝岱 諭於警詢之證述。
(三)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5張、家樂福文心店交易明細4張、價目表、家樂福文心店會員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及商品照片共34張。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仍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自身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自無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且與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成立和解,付款購買所竊物品,有和解書、統一發票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49、51頁),於犯後將部分所竊之物歸還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偵4824號卷第51、30頁),兼衡被告竊取之財物及價值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並衡酌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16151號卷第3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滿漢大餐蔥燒牛肉麵2包,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揆諸前開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4「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成立和解,並付款購買,被告亦將如附表編號5「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歸還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情,有前揭和解書、統一發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被告事後歸還、購回所竊之物,同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發人/告訴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竊取財物(新臺幣)主文1告發人藍淑惠110年10月4日16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藏放於其所攜帶手提袋內,至櫃臺僅結帳其他物品後離開泡麵2包、牛肉2盒(價值1167元)江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年10月19日10時9分許泡麵1包、酒1瓶(價值632元)江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年10月25日13時25分許電動牙刷1盒(價值1790元)江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年10月31日15時53分許防水型保潔墊1個(價值1090元)江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9日14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藏放於其所攜帶手提袋內,至櫃臺僅結帳其他物品後離開美國IVORY原味香皂1盒、薰衣草香皂4個、法國戴奧飛波登精典馬賽皂1個(價值417元)江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0年11月10日13時8分許滿漢大餐蔥燒牛肉麵2包(價值318元)江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滿漢大餐蔥燒牛肉麵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