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梁紫靖 附民被告 于明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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